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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关于征求《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省属(管)有关单位:   《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为规范职业病诊断及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工作行为,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保障职业病诊断医师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推动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健康发展,我们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市再次征求并汇总辖区内有关机构及专业人员意见,并于5月17日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省疾控局、省属(管)有关单位直接反馈。   联系人:孙明霞   电  话:0531-51766278   邮  箱:sdzyjk@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9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fdzdgknr/gsgg/202405/t20240510_4724787.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2023年“山东好医生”名单公示情况的公告

2023年“山东好医生”名单公示情况的公告      2023年7月28日,我委将2023年“山东好医生”名单挂网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自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8月3日(不含节假日)。截至公示期结束,我委未收到相关异议。   特此公告。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4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fdzdgknr/gsgg/202308/t20230804_4390739.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关于公布2022年“山东好医生”名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2022年“山东好医生”名单的通知      各市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中共山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联合开展“齐鲁最美健康卫士”“山东好医生”“山东好护士”系列典型推荐评议活动的通知》要求,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了2022年“山东好医生”推荐评议活动。经宣传发动、组织推荐、专家评议、名单公示等流程,确定2022年“山东好医生”30名,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获评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弘扬崇高职业精神和伟大抗疫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改善医疗服务,提高技术水平,为护佑人民健康、增进群众健康福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全省广大医务工作者要以他们为榜样,见贤思齐、奋发有为,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精湛的医疗技术,努力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2022年“山东好医生”名单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中共山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fdzdgknr/tzwj/202208/t20220818_4033686.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2022年度数据库运维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2年度数据库运维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html/tzgg/20220818/390319.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近亲属、连续参保有奖励……最新!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近亲属、连续参保有奖励……最新!    原文链接:http://wsjkw.sc.gov.cn/scwsjkw/rdts/2024/8/2/9da796846465407ab907c894fe2b543c.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开展“红船精神”专题党课学习

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开展“红船精神”专题党课学习   4月6日,省临检中心召开专题党课,集中学习百年党史“精神谱系”之‘红船精神’,通过学习引申研讨、通过研讨引发共识、通过共识引导践行。党支部书记韩荣莲主持会议,全体党员干部参加会议。   学习会上,省临检中心以“百年党史·精神谱系:中共创建与红船精神”为题,从历史足迹、精神力量、时代价值三个方面阐释了“红船精神”始自于何处,又与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有着怎样的关系,而在新时代新征程中,“红船精神”又是怎样继承与发扬的。一个个真实的历史故事讲述了我们党一路走来所依靠的革命精神和思想支柱,主题突出,发人深省,引发党员干部热议。大家表示要将“红船精神”融入到具体工作当中,将岗位工作实效点、科室工作成效线、中心工作业绩面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开展岗位创新,形成求实效、办实事、促发展的浓厚氛围。       

《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 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的通知》解读

《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 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全国首次开展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监测发现部分地区、行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较低,缺乏职业健康知识和防护技能,距离《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重点行业劳动者对本岗位主要危害及防护知识知晓率≥90%”,以及《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中“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85%”的规划指标仍有较大差距。为加快推进相关目标如期实现,全面助力健康中国建设,在充分听取地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委与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等八部门办公厅(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四个方面对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提出具体要求。一是着力推动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要求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及时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加强健康企业建设和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促进监管执法与科普宣传有机融合。二是加大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干预力度。要求科学做好职业健康素养监测,有效运用素养监测结果,有的放矢进行干预,尽早实现第二、第三产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干预全覆盖。三是深入推进职业健康知识“五进”活动。以职业病防治院(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专业机构为科普主阵地,聚焦职业病危害风险高的行业领域、大中小学校教师和职业院校师生、外出务工人员集中的乡村、工矿企业或第二、第三产业劳动者集中的社区,因地制宜推进职业健康知识“进机构、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四是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要求打造职业健康科普宣传品牌,搭建科普宣传培训平台,建立职业健康科普专家库,建设省级职业健康科普资源库,积极编制科普宣传作品,建设一批科学权威、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阵地。   三、工作要求   为切实推动工作落实,《通知》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形成部门合力。要求各地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强化保障支持,共同推进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二是注重融合联动。要求各地将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与健康中国其他专项行动、职业病防治各品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公众健康促进等工作密切结合。三是加强指导评估。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动态解决问题,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四是及时总结宣传。要求各地及时调研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宣传好经验、好做法,推动相关措施落地见效。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jd/401230.j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卫科教字〔2023〕4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全面落实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和《山东省“十四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山东省“十四五”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规划》等文件精神,在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的设置布局上发挥导向作用,促进错位发展,突出优势特色,夯实创建更高水平科研平台的基础,构建完善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特制定《重点学科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分总则、组织管理、申报与认定、建设管理、经费管理、考核与验收、附则,共七章,三十三条。   1.关于建设目标。《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明确重点学科从基础研究、防治技术攻关、临床转化等方面布局,按照“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兼顾区域、动态管理”的原则,打造具有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实现成果转化、扩大技术辐射、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重点学科基地。   2.关于组织管理。《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明确重点学科实行省卫生健康委、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学科依托单位三级管理机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制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发布评审标准、组织评审,开展学科建设指导、验收考评等工作。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地区重点学科的统筹管理,组织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依托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科的建设与管理。   3.关于申报与认定。《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明确重点学科的申报单位、基本条件、组织申报、论证评审、签订任务书等事项。   4.关于建设管理。《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明确省卫生健康委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实行全程监管。建设期为三年,依托单位应当保持本单位承担的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的稳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任务书。   5.关于经费管理。《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明确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建设期每年投入不低于50万元,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使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关于考核与验收。《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省卫生健康委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采取年度自评、中期考核与期满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考核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不合格”5个等次。   7.关于重点学科统一命名。《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重点学科的统一命名,依托单位发表、出版与重点学科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鉴定以及上报成果等,均应予以注明。   (二)《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分总则、管理职责、申报与认定、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附则。共六章,三十一条。   1.关于建设原则。《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重点实验室坚持“整体规划、强化优势、分批布局、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应用基础类、转化应用类、政策研究类和条件保障类。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筹措,鼓励依托单位多渠道、多形式筹集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保障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   2.关于管理职责。《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单位的职责与权限。省卫生健康委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管理制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发布实验室建设评审标准、组织评审,开展实验室建设指导、验收考评等工作。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地区重点实验室的统筹管理,组织检查,配合考核评估。依托单位是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   3.关于申报与认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条件、认定程序、论证评审、签订任务书等事项。   4.关于运行与管理。《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重点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依托单位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明确了实验室人员组成、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开放共享等要求。同事明确了撤销资格的情形。   5.关于考核与评估。《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评估指标体系由省卫生健康委制定,重点实验室采取年度报告与期满评估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6.关于重点学科统一命名。《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重点实验室的统一命名,依托单位发表、出版与重点实验室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鉴定以及上报成果等,均应予以注明。   三、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重点学科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zcjd/wdjd/202312/t20231218_4594747.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近期重点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方案》解读

《近期重点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方案》解读   一、起草背景   疫苗接种是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疫情的重要手段。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根据疫苗研发和审评审批进展,结合疫情形势、病毒变异等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并不断完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策略,先后部署了新冠病毒疫苗基础免疫、第一剂次和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补齐免疫水平差距等工作。各地加大了接种组织实施力度,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截至目前,全国累计报告接种新冠病毒疫苗34.97亿剂次,接种总人数达13.10亿人,全程接种12.77亿人。   当前,新冠病毒XBB变异株已成为我国本土疫情主要流行株。研究表明,XBB变异株具有较强的免疫逃逸能力,我国人群血清抗体对XBB变异株的中和能力较差,易发生突破性感染。老年人群等重点人群感染XBB变异株后危害较大。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秋冬季新冠疫情应对准备,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新冠病毒疫苗研发及紧急使用情况,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近期重点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对做好近期重点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进行部署。   二、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主要分为5个部分。一是明确目标人群,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60岁及以上老年人群或者18—59岁患有较严重基础疾病人群、免疫功能低下人群、感染高风险人群;(二)已完成基础免疫或已感染新冠病毒。二是明确疫苗选择,优先推荐接种含XBB变异株抗原成分的疫苗。三是明确时间间隔,在最近一次接种3—6个月后或最近一次感染6个月后(两种情况均发生的,以时间最近的一次为准),可接种1剂次含XBB变异株抗原成分的疫苗。四是明确接种要求,强调要继续把接种安全放在首要位置,规范组织接种实施。要落实接种单位“四有”要求,保障接种安全。五是加强宣传引导,要求重点宣传疫苗接种的目的意义,积极引导目标人群主动接种,特别要引导提升老年人群的接种率。   下一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将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指导各地继续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的组织实施。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近期重点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jd/397513.j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合理膳食 食养是良医

合理膳食 食养是良医             (转载地址:http://tnews.xjmty.com/app/slyapp/sh/202305/t20230515_13436515.html?diggurl=https://st-app.xjmty.com/open/digg/index&cid=13436515&aid=1&sid=10001&action=like&digg=79)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http://wjw.xinjiang.gov.cn/hfpc/jkcj/202305/b566489f87714d12864ad2ba166e249e.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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