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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代表队在全国地方病防治技术竞赛中喜获佳绩

山东省代表队在全国地方病防治技术竞赛中喜获佳绩      11月1日至2日,在2023年全国地方病防治技术竞赛中,山东省代表队以总分第三的优异成绩荣获团体二等奖、优秀组织奖,2名同志分获个人二等奖和三等奖。   参加本次竞赛的山东省代表队在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下,由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梁娜、王琨和青岛市疾控中心窦晓娟组成。3名选手理论功底扎实,实践技能精湛,充分展现了山东省地方病防治工作者的时代风采。   下步工作中,省卫生健康委将继续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持续巩固全省地方病防治成果,推动地方病防治事业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ywdt/wndt/202311/t20231103_4458339.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省卫生健康委直属机关工会召开半年工作座谈会

省卫生健康委直属机关工会召开半年工作座谈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干部职工更好在主题教育中献良策、解难题、建新功,8月18日,委直属机关工会召开半年工作座谈会,传达学习山东省工会十六大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工会工作,对下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会议指出,上半年直属机关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了很多工作,办了很多实事好事,今后要牢牢把握工会工作是党的工作、依法开展工作的属性定位,把竭诚服务职工、动员广大职工发挥主力军作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认识、强化学习、创新发展、自我完善,以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健康山东建设。   会上委直属各单位工会进行了工作交流,委直属机关工会做半年工作报告。   委直属各单位工会主席参加会议。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ywdt/wndt/202308/t20230823_4399211.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山东省2023年“健康科普专家走基层”活动启动仪式暨健康教育工作现场会在滨州举行

山东省2023年“健康科普专家走基层”活动启动仪式暨健康教育工作现场会在滨州举行      4月21日,山东省2023年“健康科普专家走基层”活动启动仪式暨健康教育工作现场会在滨州举行。                  启动仪式上,向省、市、县级健康科普专家代表授旗。随后,部分医疗机构专家现场开展健康科普节目展示、专家义诊活动,与会人员观摩了健康促进医院——博兴县中医医院等。活动启动后,各市、各医疗机构将组织健康科普专家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科普活动,打通健康科普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各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科(处)主要负责同志;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同志及健康科普专家代表参加了会议。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ywdt/wndt/202304/t20230424_4299957.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中国健康与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签署合作协议

中国健康与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签署合作协议   2021年12月2日,中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与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签约仪式在中国健康总部举行,中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董事长梁雨、总裁黄宾、常务副总裁辛美茹,中健昊天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宁,中国职工电化教育中心郭孝实一行4人参加了签约仪式。   双方合作将推进全国职工体质健康工程行动,以职工驿站为载体,以体卫融合创新模式为抓手,搭建合作平台,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打造职工体质健康管理体系。

采取七条措施做好春夏季传染病防控

采取七条措施做好春夏季传染病防控   健康报讯(记者 张磊)4月26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防控组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五一”假期及春夏季新冠病毒感染等重点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五一”假期及春夏季传染病防控工作,做到思想不懈怠、防控不放松、措施不加码,坚决盯紧看牢、常抓不懈,扎实推进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落细。   《通知》重点强调了7条主要措施。一是加强口岸疫情防控。落实入境人员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等措施,做好入境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抽检。二是加强监测预警和调查处置。持续落实新冠多渠道监测和呼吸道传染病多病原监测,开展疫情形势综合分析研判。三是加强传染病医疗救治。强化落实首诊负责制,选派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值班值守,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四是加强预防接种。加强接种率监测评估,认真组织开展查漏补种工作。促进适龄儿童及时、全程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继续推进重点人群接种含XBB变异株抗原成分的新冠病毒疫苗。五是加强重点机构疫情防控。指导托幼机构、学校落实好晨午检、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因病缺勤缺课追踪与登记等措施。指导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加强外来人员探视、老年人和儿童回家及返院管理,降低疫情引入和传播风险。六是加强旅途和旅游活动疫情防控。旅游景区及时动态疏导客流,避免室内场馆大规模人员聚集。七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出行人员提前了解目的地传染病流行情况,倡导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人员避免参加集体活动或前往人群密集场所。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gzdt/mtbd/202404/t20240429_6441280.htm[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

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现征集各类法律法规政策不平等对待企业的问题线索。如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指定邮箱反映问题。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设置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中介服务事项;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或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程序;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未经公平竞争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   (二)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歧视性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本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排斥、限制、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对外地企业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违法增设迁移条件,限制企业迁移或退出;对企业在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获取方面实行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违法违规在财政补贴、要素获取、税收、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企业优惠政策;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违法违规减免、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税金等;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违法违规在获取政府投资资金、贷款等融资方面设置歧视性要求。   (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违法强制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要求企业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其他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法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行政监管执法。违法对不同企业设置歧视性检查事项、检查频次;违法对不同企业区别设置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特定企业作出明显具有歧视性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问题线索请于2024年9月30日前发送至fgql@chinalaw.gov.cn,邮件须明确存在问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名称、文号(如有)、发布时间以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说明。 原文链接:http://wsjkw.nx.gov.cn/xwzx_279/tzgg/202405/t20240515_4539696.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      鲁卫函〔2024〕50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各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各医疗机构:   为提升全省卫生健康科研平台综合实力,促进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在各市各单位审核推荐的基础上,按照“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我委组织专家进行了形式审查和评审,经公示,确定了53个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以下简称重点学科)、31个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现予公布(名单见附件1、2),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科学编制建设方案   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是我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依托单位要切实提高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开展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论证工作,围绕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定位、研究方向、任务目标、建设计划进度、资金投入、保证措施等内容,形成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   二、着力提升管理水平   各有关市卫生健康委及依托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建设指标任务,确保相关条件及配套经费及时到位,对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的阶段性目标、实施进度、管理措施、经费使用情况等每年进行自查评估,全面掌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电子版自评报告。   三、持续强化考核评估   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建设周期为3年,我委将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实行全程监管,定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考核,并在建设期满后进行验收。期满评估合格的,加挂“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或“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者整改后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资格,不再列入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序列。   相关市卫生健康委及依托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填写《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按程序审核盖章后,于2月28日前邮寄到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电子版同时发送公务邮箱)。我委组织审核并签订任务书后,请各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按照申报时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系统(http://sdxksys.wsglw.net/),将盖章版扫描成PDF版文件,上传至系统。   联 系 人:姚凡喜   申慧   联系电话:0531-51766191   公务邮箱:sdwskj@shandong.cn       附件:1.2023年度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名单   2.2023年度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名单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医学高等院校。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fdzdgknr/tzwj/202405/t20240507_4724208.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报送2023年度山东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报送2023年度山东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鲁卫函〔2023〕512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直属各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为组织做好2023年度山东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全省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且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的,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标准条件。申报副研究员的,须取得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副高级职称考试合格成绩,且在有效期内。   (三)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应提交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申报人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证明,并经单位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二、申报条件   按照《山东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卫人才字〔2022〕3号)执行。关于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可以提供继续教育学分或任期内继续教育考核合格或单位出具的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证明。关于受聘担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过渡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以累积计算。关于工作业绩和成果,能够体现申报人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水平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按照个人注册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呈报部门复核呈报、集中确认的程序进行。申报材料经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呈报部门报至高评委办事机构集中确认。   (一)个人注册申报。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s://117.73.253.239:9000/sdzc-web-ui/business/login/login.html)”,进行个人注册,并在“申报系列”选择“卫生管理研究”进行填报,依次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用人单位”审核。申报人员应一次性上报所有信息和材料。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员应按照要求,据实填写有关信息,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上传的信息和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申报人员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推荐申报。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和合同制聘用人员须经现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后推荐申报,申报材料盖现工作单位公章。   (二)单位审核推荐。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审核推荐、网上提交工作。用人单位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注册单位账号,建立申报路径接收申报人员材料,并进行审核,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规范性。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后,将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保密信息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完毕无异议的,组织填写“六公开”监督卡,对本单位推荐人选纸质材料与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提交电子信息,并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三)部门审核呈报。主管部门、呈报部门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登录(未注册的先注册)单位账号,依次逐级进行审核上报。呈报部门应当及时申请申报路径,并要求所属单位依次向上申请申报路径。呈报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集中上报。各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单位)要重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申报标准、申报程序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评审条件;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有弄虚作假行为;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情形。   (四)集中确认报交。山东省卫生管理研究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申报材料集中确认,对审核合格的《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进行统一编号,并通知呈报部门。呈报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申报人员打印带有统一编号的申报人《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系统导出,A3纸型双面打印),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备查。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时间。系统申报时间自2023年9月28日14时起,10月20日17时截止。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咨询电话:0531-81919792。   呈报部门(单位)书面申报材料于2023年10月21日至10月30日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中心(济南市历下区燕东新路6号)四楼417房间。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逾期不再受理。联系电话:0531-51765930。   (二)评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高度重视职称申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和充分宣传卫生管理研究职称政策,对照标准条件,做好服务引导,逐条逐项把好材料审查关。要严格按照我省职称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职称申报,切实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公示制度。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职称工作方案(办法)、拟推荐申报人选情况等要全过程公开,利用现场公示、内网公示等多种形式,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在推荐过程中,严格落实回避制度。严禁简化程序,不得减少公示时间。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按程序由各呈报单位负责集中审核上报,不接受申报人员个人报送。   (三)严格管理责任制。对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申报人员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符,申报人员承担一切后果。凡经反映或审核发现并经调查核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申报评审资格;已经取得职称证书的,按程序予以撤销。用人单位要担负申报材料审查责任,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作为廉洁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和纪律,确保申报推荐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建立材料审核约束制度,各市各单位呈报材料,凡经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首次审核合格率低于90%的,将退回所有申报材料重新审核报送。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1.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文件目录(部分)         2.系统申报以及材料提交有关说明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fdzdgknr/tzwj/202309/t20230928_4420654.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健康教育岗位技能竞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健康教育岗位技能竞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总工会,省卫生健康委属各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各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健康山东——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引导广大健康教育专业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和专业素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知识需求,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联合开展了2022年山东省健康教育岗位技能竞赛。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发动,经过县级初赛和市级复赛等,全省共41支代表队、171名选手参加了省级决赛。   经过个人赛和团体赛等环节,共评出个人一等奖5个、二等奖20个、三等奖50个、优秀奖96个,团体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5个、优秀奖8个,优秀组织奖16个,特殊贡献奖37个(详见附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获奖的团体和个人再接再厉,积极倡导健康理念、传播健康知识、引导健康行为,为推进健康山东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全省卫生健康工作者要向获奖单位和个人学习,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着力提升健康教育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普及健康知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获得感和幸福感。   附件:2022年山东省健康教育岗位技能竞赛获奖名单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   2023年4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fdzdgknr/tzwj/202304/t20230410_4287527.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关于建立健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建立健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的指导意见》解读   一、《关于建立健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编制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基础,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健康。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大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   “共建共享”是健康中国建设的基本路径,维护人民健康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每个人承担起健康的责任。这就要求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工作,普及健康知识,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引导公众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提升我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从法律层面上提出了建立健康教育制度,建立健康信息发布制度,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以及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宣传等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媒体等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等要求。《“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健康中国行动将提升全民健康素养水平作为重要指标,强调普及健康生活,加强健康教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普及,树立良好饮食风尚,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开展控烟限酒行动,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等陋习,推广分餐公筷、垃圾分类投放等生活习惯。   近年来我国居民素养水平持续提升,从2008年的6.48%提升到了2020年的23.15%,特别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来,提升幅度明显增大。但整体来看,我国居民健康素养仍有很大提升空间,健康科普工作力度仍需加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营造清朗的健康科普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主旨,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明确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传播与监管的主体和职责,规范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持续提升健康科普知识的质量,丰富健康科普作品的形式,增加优质健康科普作品的数量,推进健康科普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指导意见》共分为6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确定了“服务人民、科学准确、公益普惠”3条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强调推动健康科普知识质量提升。阐明了健康科普知识的范畴,明确了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并对健康科普知识的基本条件和主要内容提出了要求。    第三部分着力于增加优质健康科普知识供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大健康科普知识供给力度,宣传、网信、广电部门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媒体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公益宣传,并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健康科普传播活动,多维度推动扩大优质健康科普知识的来源和传播范围。   第四部分强调落实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责任。明确各主体主办单位应加强制度建设和人员配置,鼓励媒体发挥健康科普专家作用,提高健康科普节目、栏目、公益广告的质量,并对网站平台从事健康科普知识生产的公众账号申请条件提出了要求。   第五部分围绕健全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监管提出要求。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健康科普知识的监测与评估,推广优质健康科普知识,删除和澄清虚假健康信息,对发布和传播虚假健康信息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监督。   第六部分是组织保障。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加大经费保障、加强能力建设4个方面,对各部门推动《指导意见》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提出了要求。   三、《指导意见》要求发布和传播的健康科普知识应具备哪些条件?   健康科普知识是以健康领域的基本理念和知识、健康的生活方式与行为、健康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呈现和传播的信息。其质量关系着公众正确健康理念的树立和良好健康生活方式的养成。   为此,《指导意见》提出了健康科普知识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符合伦理规范;二是内容准确,没有事实、表述和评判上的错误,有可靠的科学证据(遵循循证原则),符合现代医学进展与共识;三是主题契合公众关切的健康问题,语言与文字通俗易懂,表现形式易于公众理解、接受、参与;四是基本要素齐备,有明确的来源、作者、发布时间、适用人群等;五是不得含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封建迷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信息。   四、《指导意见》中,健康科普知识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指导意见》鼓励各主体制作、发布、传播有利于促进公众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和自觉承担社会健康责任的信息。   为了使各主体在制作、发布和传播健康科普知识时有更加明晰的方向,《指导意见》列举了5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普及卫生健康相关法规与政策,提升公众维护他人健康的社会责任意识;二是普及科学健康观,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健康,理解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了解医疗技术的局限性,尊重医学和医务人员,共同应对健康问题;三是普及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知识,推动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四是普及预防疾病、早期发现、紧急救援、及时就医、合理用药、应急避险等必备技能,自觉维护自身健康;五是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与方法。   五、《指导意见》在健康科普知识传播和监管等环节中,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健康科普知识质量的提升?   《指导意见》着力从健康科普信息的发布、传播和监管、社会监督等多个环节发力,遏制虚假健康信息,净化健康科普知识传播环境。   1.要求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健康科普知识生产、审核、发布等管理制度,明确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健康科普知识编辑与审核人员,常规性审查本机构发布知识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适用性。制作、发布和传播的健康科普信息还应经由相应领域的专家进行编写与审核,并符合有关要求。此外,还要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舆情反应机制和虚假信息举报制度,稳妥做好舆情处置和受理投诉等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2.强调宣传、网信、广电等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等相关部门引导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加强对发布和传播健康科普知识信息的审核,及时删除虚假健康信息,防止误导群众。对发布和传播虚假健康信息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强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健康科普知识监测与评估。做好优质健康科普作品的推广,对出现较多虚假信息且影响较大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并对传播范围广、对公众健康危害大的虚假信息,组织专家予以澄清和纠正。   4.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健康科普知识监督。   六、如何发挥健康科普专家作用,提升健康科普知识的质量?   为全面推进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建立一支专业水平高、知识结构合理的健康科普专家队伍,引导全国健康科普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和可持续发展,2020年2月,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国家健康科普专家库首批成员名单。省级健康科普专家库也相继完成组建。   《指导意见》对发挥健康科普专家库成员作用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专家库建设方面,将通过各单位推荐,不断吸纳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热心健康科普和传播工作的专家进入健康科普专家库,并分批向社会公布名单。在发挥专家库成员技术支持方面,鼓励中央级媒体开展健康科普活动时优先邀请国家健康科普专家库成员,鼓励省级媒体开展健康科普活动时优先邀请省级以上健康科普专家库成员。鼓励媒体将健康科普专家纳入到健康类节目、栏目和健康公益广告的审核团队,依托专业力量,提升健康科普节目、栏目、公益广告的质量。   七、在增加优质健康科普知识供给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要求?   健康科普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不能仅仅依靠卫生健康部门,需要多部门通力协作,更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支持并鼓励医疗卫生行业与相关从业人员创作和发布更多更优质的健康科普作品。各医疗卫生机构网站应根据本机构特色设置健康科普专栏,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讲座和咨询服务。三级医院应建设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健康科普账号。   宣传、网信、广电部门应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并鼓励、扶持新闻媒体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办优质健康科普节目栏目。   媒体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充分用好融媒体传播手段,有条件的在新媒体端开设健康科普专栏、话题等,为公众提供更实用的健康科普知识。   同时,还鼓励全社会积极开展健康科普传播活动,增加健康知识传播频率,扩大健康知识传播范围,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健康知识需求。   相关链接:关于建立健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的指导意见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jd/388810.j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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